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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8條

業者應依申報營業量 (或進口量) ,於前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期限內,依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費率及生效日期暨指定之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 機構) 、帳號,向金融機構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專戶存管並依本辦法 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定辦理。 前項營業量 (或進口量) ,業者得檢具出口量證明文件抵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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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