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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0條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管理委員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環保署得予糾正並限期命之改善;逾期未 改善且情節重大者,環保署署長得重新遴聘委員,予以改組: 一、違反法令者。 二、經營方針、管理或運作方式不符合成立宗旨者。 三、會議之決議顯屬違法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不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五、對於業務及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六、經費開支浮濫或支用項目經環保署剔除而未執行追繳者。 七、推動及規劃回收清除處理業務績效不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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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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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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