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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業者依本法規定繳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 二、本基金孳息。 三、依本法第十條之一第八項規定移撥之款項。 四、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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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