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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容器: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容器。 二、回收:指廢容器之收集、分類行為。 三、貯存:指廢容器於回收、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 四、清除:指廢容器之收集、運輸行為。 五、處理:指廢容器以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特性,達到無害化及資源化之行為。 六、廢容器壓縮磚:指廢容器經機器壓縮打包成磚型狀之塊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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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