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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5條
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5條
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場(廠)區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 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三、具有防止動物侵入覓食之設備或措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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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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