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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4條

廢容器之貯存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防止廢棄物或廢容器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設備或措施。 二、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圍籬。 三、貯存場(廠)區應具有排水與污染物截流之設備或措施,且地面應為不透水鋪面。 四、貯存場(廠)區應設置消防設備。 五、壓縮打包作業場地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其地面應為不透水鋪面,且應具有油類或液體之截流、收集等設備或措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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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