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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2條

寶特瓶製造業及輸入業不得將產品銷售予未為營利事業登記之寶特瓶商品 販賣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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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