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3條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3條
寶特瓶業為執行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得聯合成立回收基金,基金收取標 準,由相關業自行訂定,並由寶特瓶製造業、寶特瓶商品販賣業、寶特瓶 輸入業及寶特瓶商品輸入業每月依營業量繳交。 前項回收基金應受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之監督。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2條
看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
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