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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5條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設委員七至九人,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 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均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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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