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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6條

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監督委員會職責如左: 一、回收基金運用之監督。 二、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之監督。 三、對廢寶特瓶業回收清除、處理計畫之建議。 四、對回收率及有行數據之評估。 五、對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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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