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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寶特瓶,指以聚乙烯對笨二甲酸酯 (Polyethylene Terephth- late 簡稱PET) 材料製成之物品容器,其種類如左: 一、汽水瓶、果汁瓶、牛奶瓶。 二、礦泉水瓶、蒸餾水瓶。 三、啤酒瓶、酒瓶。 四、醬油瓶。 五、沙拉油瓶。 六、清潔劑瓶。 七、衛生用品容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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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