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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寶特瓶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寶特瓶製造業:指以 PET為原料生產半成品胚胎 (PRE-FORM) 或容器 成品之事業。 二、寶特品商品販賣業:指販賣以寶特瓶為容器,包裝食品、飲料、酒類 、清潔劑或衛生用品等之事業。 三、寶特瓶輸入業:指輸入空寶特瓶或可製寶特瓶之胚胎 (PRE-FORM) 之 事業。 四、寶特瓶商品輸業:指輸入以寶特瓶包裝之商品之事業。 五、營業量:指寶特瓶製造業之生產量,寶特瓶商品販賣業之銷售量,寶 特瓶輸入業之輸入量,寶特瓶商品輸入業之輸入量。 六、批發商:指以批發一般商品、食品、飲料為業者。 七、零售商:指以出售一般商品、食品、飲料為業之零售店、超級市場。 八、押瓶費:指為回收廢寶特品,向消費者預先收取之退瓶費。 回收率:指每年寶特瓶製造業其廢瓶回收處理量與總生產量之百分比、寶 特瓶商品販賣業其廢瓶回收處理量與總銷售量之百分比、寶特瓶輸入業及 寶特瓶商品輸入業其廢瓶回收處理量與其總輸入量之百分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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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