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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指合於下列之一者: (一)廢棄物清除處理業: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取 得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構許可文件之公司。 (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之回收業 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化、處理或輸出業務之處理業,並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十八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公司。 二、設備或技術: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 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或技術及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 能之設備或技術。 三、自動化設備:指在回收或處理廢棄物過程或提供勞務中,所需之下列 設備: (一)自動破碎功能:壓碎機、剪碎或切碎機、磨碎機、衝擊機、撕碎等 機器。 (二)自動分選功能:風力或震動分離機、旋轉篩分機、振動篩分機、擺 動篩分機、磁選機、分離或分類等機器。 (三)自動壓縮或乾燥功能:壓縮或乾燥等機器。 (四)自動輸送或進卸功能:推桿式、抓斗式、帶式、箕斗升降式、螺旋 式、旋轉式等機器。 (五)自動包裝、磅秤、監測、檢校、攪拌等機器。 四、自動化技術:指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控制軟體。 五、防治污染設備:指從事廢棄物回收、清除或處理過程中,為符合環境 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與振動管制、水污染 防治、廢棄物清理、土壤與地下水污染整治、環境檢驗及監測設備。 六、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污染防治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七、資源回收設備: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回收、清除或處 理過程中產生之廢棄物質,轉化為可資利用或具商品價值之原料、產 品或能源所需之設備。 八、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資源回收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九、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 十、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利 權或專門技術。 十一、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指企業資源規劃應用 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主機、伺服器及工 作站)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十二、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 包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 自用,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十三、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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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