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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第3條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自動化設備或技術、溫室氣體排放 量減量設備或技術或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設備或技術,其在同一課稅 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 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 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及未申請投資抵減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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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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