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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廢棄物掩埋場工程興建,為防治廢棄物滲漏水污染及評估規劃取 (抽) 用 地下水之影響,開發單位應對地下水進行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 定對策,以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盤 (層) 下陷,並嚴密監測地下水質 、水位,以確認地下水未遭污染或超抽。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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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