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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年度十月底前就事業於前二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 優良實績,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報名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 方式等相關評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辦理年度一月底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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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