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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4條

參加評選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報名表。 二、地方主管機關所出具該事業前二年度無違反環保法令規定之證明文件 。 三、辦理廢棄物清理、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推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源頭 管理措施、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或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等績 效優良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五、參加評選之事業由工(公)會或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參加者,應檢附推 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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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