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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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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5條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參加評選事業之業別, 分送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 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為之。 評選小組為辦理評選,得赴參加評選之事業,就其所提具體實績內容實地 現勘。 第一項初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四個 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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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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