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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7條

參加評選之事業,經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初評合格者, 取得複評資格。 複評依評選組別,分別列特優及優等事業,必要時得予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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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