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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9條

經評選為優等及特優之事業,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示範觀摩及 宣導活動。 經評選為特優之事業於隔一屆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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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