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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5條

廢機動車輛之回收清除作業,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具備拖吊設備。 二、應具備足夠作業及貯存空間。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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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