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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9條

機動車輛業者依第六條第十條規定提報之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 內容涉及左列事項之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一個月內提報變更計畫書,送省 (市) 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執行回收方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之回收運作系統。 三、廢機動車輛之處理方式。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計畫書經核備變更後,應依變更計畫書回收清除、處理廢機動車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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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