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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8條

廢機動車輛處理過程中拆解所得之引擎體、車架應予破壞。但經有關機關 或專業機構審驗可再利用者,不在此限。 警政單位得隨時臨檢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場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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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