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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1條

機動車輛業者得依左列規定向基金會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一、機動車輛製造業依每月國內營業量於次月月底前繳交。 二、機動車輛輸入業於辦理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及噪音車型審驗管制核章 時繳交。 前項繳費方式,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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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