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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2條

基金會執行廢機動車輛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委託之業者收取之費用或 獲得之收入,應成立專戶保管運用。 前項費用之收取標準,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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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