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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3條

基金會依第二十二條收取之費用,其用途包括左列各項: 一、廢機動車輛之回收清除、處理作業。 二、廢機動車輛回收宣導作業。 三、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再生之研究發展。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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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