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26條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6條

基金會得視實際情形,委託地方機關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執 行廢機動車輛之拖吊工作及其廢棄物之清除、處理。 前項工作之執行,應由基金會按實際數量給付適當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