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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7條

機動車輛業者製造、輸入特種車,向基金會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並取得收 據,得不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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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