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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1條

機動車輛業者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指定公告後設立者,應於設立 後三個月內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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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