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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4條

機動車輛業者應依左列方式之一,執行廢機動車輛回收工作: 一、自行設置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 二、委託財團法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基金會。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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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