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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9條

潤滑油業者得聯合成立共同組織,其參加業者應依第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 共同組織為潤滑油業者執行本法規定之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事宜,應檢 具組織章程等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得為之。 共同組織執行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工作,以潤滑油業者論,其違反廢棄 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規定者,以同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處分共同組織;違規 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解散,解散後之剩餘財產應使用於改善廢 潤滑油污染防治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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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