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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0條

共同組織執行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工作,向參加業者收取回收清除處理 費及支付委託清除處理費用之費率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 得視實際執行成效指定合理費率之調整。 前項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支付對象應為合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執行單位,且必須具備監測、計量紀錄系統。 第一項收取費率指為妥善執行回收清除處理應回收潤滑油產品產生之廢潤 滑油之單位成本。其中產生之廢潤滑油量估算方式為應回收潤滑油產品營 業量乘以廢潤滑油產生率。 前項廢潤滑油產生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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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