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6條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6條

前條回收清除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潤滑油之年營業量。 二、地區性回收站、回收中心名稱、地點及其承諾書等詳細資料。 三、預估廢潤滑油產生量、回收量。 四、回收方式、架構及回收系統運作之方法。 五、回收率監測紀錄措施。 六、回收宣導計畫。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