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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潤滑油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日起四個月內向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提 報其轄區回收點之名稱、地點;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層報上級主 管機關備查。 前項回收點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向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 提報;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層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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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