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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八條第二項及第九條第六款,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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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