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8條

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8條

應回收之廢照明光源不得與其他非屬公告應回收之廢照明光源合併處理。 LED廢照明光源不得與含汞廢照明光源共用處理設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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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