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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照明光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廢照明光源應於境內進行處理,且不得將未經回收、再利用之廢照明光源直接焚化或掩埋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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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