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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6條

清除廢物品或容器之車輛、船隻或其他運送工具,於清除過程中應採取必 要之措施,防止飛散、掉落、惡臭擴散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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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