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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4條

前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系統係指下列機構、單位或回收點、站: 一、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 二、地方政府環保或警察單位。 三、貯存場所。 四、依經銷體系採逆向回收方式之特定物品及容器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 。 五、其他回收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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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