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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5條

前條回收清除系統回收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送交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送交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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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