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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廢資訊物品係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主機 ( 含廢主機板、廢機殼、廢電源器、廢硬碟) 、廢監視器、廢筆記型電腦、 廢印表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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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