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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6條

鉛蓄電池業者應依所提回收清除計畫書、處理計畫書記載事項妥善回收清 除處理廢鉛蓄電池,並依左列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省 (市) 主管機關 申報,經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每季結束後四十五日內申報鉛蓄電池營業量、輸出量及廢鉛蓄電池回 收量、處理量。 二、公告回收率屆滿日起四十五日內,申報回收率。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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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