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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9條

鉛蓄電池販賣業者應依左列規定推動廢鉛蓄電池回收工作: 一、宣導廢鉛蓄電池應回收等事宜。 二、依回收清除計畫書執行回收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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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