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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0條

鉛蓄電池業者每一定期間應達成之回收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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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