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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鐵罐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規定指定之鐵罐業,於指定以前設立者,應自指定 之日起九十日內,依第四條規定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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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