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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鐵進口及驗放辦法 第5條

廢鐵之認定以海關查驗為準,如發生爭議時,由進口地海關邀請交通部路 政司、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工業局及海關總稅務司署派員組成聯合複驗小 組實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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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