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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依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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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