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2條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係指依本法
第十五條
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電視機 、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及廢冷暖氣機。 二、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電子電器物品經處理後可資源再利用之再 生料重量與該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前重量之比率。資源回收再利用比 率之計算得由各項廢電子電器物品綜合處理數量加總計算得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