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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廢電子電器物品:係指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公告應回收之廢電視機 、廢電冰箱、廢洗衣機及廢冷暖氣機。 二、資源回收再利用比率:指廢電子電器物品經處理後可資源再利用之再 生料重量與該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前重量之比率。資源回收再利用比 率之計算得由各項廢電子電器物品綜合處理數量加總計算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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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