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第10條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0條

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後所產生之再生料,經分類後得交付回收業、處理業 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機構進行回收、再利用。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