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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11條

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後所產生之再生料及衍生廢棄物屬氣態或液態物質者 ,應貯存於設有壓力或液位高度顯示設施之密閉容器內,並避免其溢出、 洩漏或逸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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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